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人工成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建设单位不按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额支付工程款中的工本费,最高或处以10万元罚款。
据《起草说明》,我市有外来务工人员210多万人,建筑业40多万人。 他们为济南市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切实保障农民工兄弟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在保障措施方面,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依法书面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方法和人工费支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人工费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月工本费支付到相应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企业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于每月20日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支付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证明。 用工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农民工临时用工,其工资经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核定后,经农民工本人同意,承包企业可以现金支付工资。
分包单位存在未按月审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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