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婚前财产离婚
1、 初审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 办案律师
杜律师、朱律师
3、 事件摘要
2005年,双方相遇并坠入爱河。
2013年,女性回国,双方关系进一步升温。
2013年3月,丈夫的父母出资在深圳市宝安区的一个社区购买了一处房地产,并登记了男性和女性申请住房贷款。
2015年2月1日,双方向罗湖区民政局递交结婚申请。婚后,双方的家庭环境、教育背景、个性、观念等差异较大,矛盾逐渐加深
2015年12月,该男子提出离婚。
2016年2月,由于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该女子决定委托团队提起离婚诉讼。
2016年3月,该男子出示了证据,包括双方婚前签署的一份财产协议,其中双方共同确认宝安区的房地产是以男性和女性的名义登记的,但事实上,为该男子购买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增值收入属于该男子。
4、 案件重点
1、双方的情况是否构成依法判决的离婚。
2、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3、如果没有房地产投资,不能索赔和分配赔偿。
5、 案例处理结果
我们撤回了诉讼,双方在民政局协商离婚。
6、 律师分析
1、关于解除婚姻。在本案中,无论是从双方的情感状况还是出示书面证据来看,都不符合合法离婚的条件。预计该案的初审将很困难。我们已经提前向双方提出,如果双方想尽快离婚,他们应该先协商解决。
此外,考虑到当事人刚刚毕业并进入社会,他们在情感处理上可能缺乏理性或长期考虑,因此也应充分征求当事人父母的意见,当事人父母也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当事人不能私下谈判,最终决定通过诉讼促进调解。
本案的转化是我们立案后对方提出的“婚前协议”。婚前协议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签署,其中明确规定,涉案财产以男性和女性的名义登记,但产权和收入实际上归男性所有,女性对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后来,该方回顾说,确实在一开始就签署了这样一项协议,但具体内容没有清楚地记得。但现在我们无法证明第一个事实的真相。只要协议确实存在,我们获得房地产的机会就非常渺茫。经过慎重考虑,当事人也决定放弃追求,与对方协商离婚,但当事人对我们认真、专业地考虑问题的态度非常满意。
3、不投资房地产是否能够获得房地产或补偿。看到这一点,许多人可能会质疑,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婚前协议,如果财产实际上是由男性父母资助和偿还的,那么女性在离婚时是否还能获得财产或相应的财产补偿价格
作者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国内纠纷应结合原因和法律,注意相对公平,或具体分析案件情况。关于此类房地产的分割,有先例承认父母的出资是对丈夫和妻子双方的礼物,并根据房地产的直接份额进行分割。法官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婚姻期限、子女情况、对家庭的出资额、实际出资比例等,不仅对非出资人酌情给予赔偿,有时法院选择在排除父母一方的出资后分割房地产的增值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结婚不到一年,没有孩子,但他们很少支付两个家庭的生活费和婚姻维持费。笔者认为,即使在没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女性获得财产50%份额或获得相应价值补偿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根据婚姻法中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可以获得适当的部分补偿。
7、 结论
这两种感觉只是暂时的互补,一辈子在一起并不容易。婚姻不仅是契约的约束,而且用爱和尊重来灌输和培养爱。我希望每个人都有勇气面对和接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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